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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在你的答复中,提到了“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这份报关单在此前已经用于出口退税, 可第二次使用么? 如果不能, 这笔款项如何办理?

您好!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如非属于以上情况,可以办理结汇。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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