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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说核销时间现在延长至210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啊?有相关的文件吗??那是不是就是说退税也只要在210天内办好就好了。210是不是针对信用证来说的还是T/T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自2008年6月1日起,按如下规定执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但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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