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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不好意思,我没描述清楚,我们以前做过蓝皮的加工贸易,但是没做过生皮的加工贸易。

您好,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根据规定: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外经贸)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根据年度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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