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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以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审批条目X2117)于2009年8月经海关批准备案,因近期需在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数控激光钻孔机1台(商品编码8456100090),在申请减免税证明时,主办关员提出需要照章征税,其依据为:商品编码8456100090属于财关税(2010)17号文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内设备。但我司认为备案的项目不属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故应以特案征税。因此,请问《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审批条目X2117)项下设备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适用于外商投资鼓励项目项下设备。
http://www.cpa.js.cn/show/96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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