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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代理进口一些设备,由于收货方内部出现一些问题,交易要延迟,但之前已经预付一些款了,我想问后面那些款项延期付款要怎么弄?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和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在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都应当在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进口日期。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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