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个人行邮物品而言,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因此您可通查询《完税价格表》列明的价格,比照物品实际购买价格判定是否超过800人民币。另,对于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92157.html
http://www.cpa.js.cn/show/92157.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