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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

您好!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在出口退(免)税方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已退税的追回已退税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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