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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准备承接外商合同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请问需要到哪个部门做审批手续?有没有具体定义?

您好!根据《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联合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请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后再至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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