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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开展的是工单式核销,这次核销截止日,海关查出料号级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请问这个情况一般会怎样处理?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时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海关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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