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厂家签订合同,国外厂家由于各种原因要延迟交货时间,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合同金额不变,把合同成交方式改成DDU即由厂家支付运费(算是赔偿我们的一部分损失),这种情况下,我们进口申报时是否要申报厂家支付的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并且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成交价格中已包含运费,在进口申报时不需另行申报。
http://www.cpa.js.cn/show/88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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