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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获得市经信局“关于办理进口设备手续相关条件的函”(有效期2013-2017年6月),本来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入关前办理税款担保→ 2.去财政局办理免税→ 3.去海关办理消保。 但由于外方生产设备未及时,以及办理流程复杂,有2台设备2017年6月内无法入关。 如此情况,必将影响我们办理免税事宜。 请问,1、我们企业针对这种情况,超期入关还能享受办理免税吗? 2、如果不行的,我们企业能否向海关提前申请说明事由,那两台设备办理免税缓期点时间。

您好!如果设备符合免税条件,正常是必须在设备进口前来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的,如果因设备资料准备不齐全等原因,可以先向海关办理担保,凭担保放行货物,待《征免税证明》办理好了再去销保。 该咨询内容表述不清楚,个别地方还可能有误,故最好拨打我们的减免税业务咨询电话具体咨询,号码:0592-2356683。 表述可能有误的地方: 1、“我公司获得市经信局‘关于办理进口设备手续相关条件的函’(有效期2013-2017年6月)”:企业进口设备办理免税正常是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不是所谓的这个函; 2、“去财政局办理免税”:免税进口是在海关办理手续,不是财政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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