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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公司是一大型国企,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进口原料自用,香港公司能从香港银行拿单低成本资金,为给国内工厂尽量提供资金融通,国内工厂和香港公司签订360天美元进口合同,付款期限为T/T 提单日360天。请问这样付款期限超过保管日90天的延期付汇,需要向外管局报批吗?如果没有向外管审批,会对公司收付汇有影响吗?

您好!需要进行延期付款报告,若不申报会影响企业的总量核查。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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