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我司在货物申报时经海关审核,海关要求我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请问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我司需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吗?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③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④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⑤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根据上述规定,你司不需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2628.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