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供出口货物的收派件业务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81641.html
http://www.cpa.js.cn/show/81641.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