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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一台减免税的设备,现在还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能否销售给其他公司呢?那个公司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提问: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一台减免税的设备,现在还在海关监管期内,请问能否销售给其他公司呢?那个公司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件。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我们公司有一台减免税的设备,现在还在海关监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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