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 号)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试点业务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还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提供相应材料?如果申请开办试点业务的支付机构已经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还需要提交材料否?如果只申请服务贸易项目,是否需要企业名录登记?

您好!支付机构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才能获得试点资格。办理登记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已在名录的支付机构,仍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据此审核其试点资格。试点业务范围仅包括服务贸易项目的支付机构,其开办试点业务同样需要申请名录登记。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7086.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