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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及品名(62171090.30、腰带)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计量单位只有一个“千克”,出口报关时多报了“条”,这样可以吗?会影响退税吗?

您好!1、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报关单的商品计量单位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因此,贵司所述“条”按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在第三行,是符合要求的。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量单位是“千克”或者“条”,均不影响退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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