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 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但生产企业如果按增值税申报期限来的,怎么找不到相应的条文啊?请老师说明一下哪个政策文件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