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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有几批货是在2013年12月前出口的,有部分货物是做电放的,与客户约定180天收汇的(收汇时间实际是2014年6月前收汇),现听说所有在2013年12月前出口的都要在2014年4月15日前收汇,请问是否属实?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因此如需退税的,就有在2014年4月15日前收汇的说法。但根据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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