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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在新的贸易外汇政策下如果企业出口收汇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90天也没做延期收款报告,但是在超过90天时的当月收到的款,这样会有问题吗?如:企业在8月10日出口的货物,但收款时间却在11月25日(按规定的收款日期应在11月7日以前)。这样从每月的总量指标来看是没有问题,但外汇管理部门会跟踪每笔出口收汇并做出处罚吗?

您好!一般情况下,A类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汇都需要进行报告,没有及时在系统中报告的,需要到当地外管进行现场报告。按照您描述的情况,如总量指标正常影响不会很大。各地外汇管理局管制方法不同,因此是否会跟踪每笔出口收汇并做出处罚需要企业与当地外管局联系咨询。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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