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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司10月17日收到国外客户订单8%的预付款,但货物分两批出口,第一批已在收到外汇30日内(11月1日)出口,另外一批货物出口在30日之后,那么在监测系统还需不需要做预收款的报告?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第一批的出口日期,还是按第二批的出口日期,还是这两批都要做报告?谢谢!

您好!对于30日后出口的部分企业需要进行报告,按照第二批出口的预计日期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8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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