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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有一批货物是5月25日出口的,到现在还没有收到客人的货款,客人告诉我这周会给我们汇出。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要到现场做延期收汇报告?如果是的话应该怎么去做呢?需要带上哪些资料?办理的手续应该是怎么样的?

您好!根据企业的描述,已超过30天没有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cpa.js.cn/show/5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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