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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为A类企业有延期收款情况的,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汇报告,如果实际也是按报告的日期正常收汇的,企业后续就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提问:
您好!若为A类企业有延期收款情况的,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登录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汇报告,如果实际也是按报告的日期正常收汇的,企业后续就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您的意思不是很明确,您要报告什么内容?您是否是指,已经报告过延期收汇,而实际收汇在出口后90天内,并不属于延期收汇的情况?如是,则目前系统中无法删除,建议企业与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申请在局端删除。如果您是指已经报告延期收汇,而实际收汇日期比预计的收汇日期更晚,则企业应在原报告的收汇日期到期前及时进行调整,如果原报告日期在12月之前的,数据目前都已经经过核查,企业在系统中无法调整。建议您详细描述您的情况,以便我们为您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我实际原先做延期收款,是到2013.02月的,现在在2012.12.18月就收汇了,,我今天进去报告调整说我日期错。。。不是说,调整也在30天以内也可以的吗?还是,有到账了,必须马上要在收款的当月调整
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司延期收款报告中预计收款的时间是2013.02月,而目前是2012.12.18月就收汇,如果出口之日距离实际收款的日期(也就是2012.12.18)不超过90天的,需要删除延期收款报告,但因目前系统中无法删除,建议企业与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申请在局端删除。如果出口之日距离实际收款的日期(也就是2012.12.18)超过90天的,只是实际收汇日期比预计的收汇日期早的,企业可以操作延期收款报告调整,但调整至多只能调整至1月份,因为12月份的数据已经比对,如需将预计收款时间调整到12月份的,同样,企业需要前往外管现场申请。
延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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