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8月前出口收汇在180天内核销就可以了,但改革后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就需要做报告,请问我在8月前未收汇的但按8月后的标准已经延期的需要做报告么(金额比较大)?2、进出口企业收汇和付汇可以抵扣么?3、货到付款收付汇需要申报和报告么?4、8月未做任何报告,在基础数据中可以看到8月收付汇的金额,但是在业务指标情况中监测的月份还是7月份,请问这是未做报告的原因么?恳请老师尽快答复我,谢!
您好!1、如果金额比较大,影响到总量核查的,建议企业做延期收款报告;2、一般不建议收汇抵扣付汇,会造成资金货物比异常;3、货到付款的,需要看进口或者出口的时间距离实际付汇或者收汇的时间是否 超过90天,如果不超过的无需报告;4、监测年月显示7月份与企业是做操作收付汇报告无关,7月的数据是8月统计的,核查系统显示就是在9月了,数据没有问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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