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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货物是7月7号出口的,而客人在该笔货物出口的30天后付了一部分货款给我们,剩余的货款客人又在15天后付,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在外汇监测系统做报告吧?只需要在网上申报就可以吗?还有一笔货物是8/1号出口的,货款金额比较大,我预估客人应该不会在90天内付货款,那是在货物出口30天内在外汇监测系统内做延期收款报告吗?那应该在系统内怎么操作啊?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收汇时间距离货物出口时间未超过90天,不需要进行延期收汇登记,只需做网上国际收支申报即可。预计不能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收汇的需在监测系统中登记报告延期收汇。企业在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后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菜单,进入查询界面查询到相应的记录选中后点击“新增”按钮填入预计收款日期以及报告的金额提交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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