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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来请教一下下列几个问题。1.1月31日之前出口没有收汇没有核销的怎么做? 要得到外管局做报告吗?2.1月31日之后8月1日之前出口的延期收汇的在以前老系统上登记的还要到外管局做报告吗?3.延期收款的预计收款日期填1-2年之后也可以吗?没有限制吗?4. 做好延期收款报告,填好预计收款日期后实际收汇日期和已填好的预计收款日期相差多少可以不做修改?

您好!1、是否为外汇改革试点地区,若是试点地区,可以不需核销。2、改革之前做过延期收汇的则无需重复报告。3、没有限制。4、对于已报告的延期收款报告来说,如果预计收汇日期与实际收汇日期属同一个月的一般影响不大,可以不做调整或修改。如果跨月,建议企业做修改或者调整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在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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