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收汇核销报告。
http://www.cpa.js.cn/show/50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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