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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接201204281244的提问3月7号收的预收款和3月22号收的尾款,出口日期是4月5号,但是我在监测系统里两笔都做了报告。如附图。这样有没有什么影响?说是出口日期在预收款后30日可以不报告,但是报告了有什么影响呢?如果有影响,怎么样操作可以删除报告?

您好!3.7号与3.22收到的外汇均在货物出口之前,属于预收款。货物出口日期距离3.22收到的预收款在30天内,因此这部分预收款无需报告。建议企业至主管外汇局删除以免对企业的总量核查造成影响。如有其他应i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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