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维修厂房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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