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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上月征税进口的一台设备,因在调试阶段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我司要求,原厂美国工程师来我司也未能解决设备的问题,现与代理商协商后决定退换一台新的设备到我司。原先进口的报关单上显示的原产国是美国,起运国是新加坡(代理商)。现在,我司是否可将设备退回美国(原厂),还是只能退至新加坡(代理商)处?另外,设备退回时的贸易方式是“其他”吗?再进口同一型号的新设备时的贸易方式是“无代价抵偿”吗?

您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可将设备退回美国;2、设备退回时的贸易方式是“其他”,3、再进口同一型号的新设备时的贸易方式是“无代价抵偿”。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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