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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非生产企业申办的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商品如何进行管理?

您好!不论为产品申办什么种类的原产地证明书,产品都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因此,严格地讲,在未确定产品确实符合有关的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下,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不应为其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对于非生产企业申办的原产地证书,如果签证人员发现产品未经调查,不能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把证书作为缓证处理,对于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提供有关单证,例如《产品成本明细单》及相关的单据并对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确认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后,才予以签证,对于异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则要求申请人通知产品生产企业向当地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调查报告,并以此为依据签证。2007年8月1日,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开始采用新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该系统实行数据大集中,采用“异地调查”的功能,更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例如,黑龙江某农产品生产企业,向黑龙江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办理了产品注册,产品通过辽宁某贸易公司出口,辽宁公司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申报了黑龙江企业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辽宁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的审证人员,就可以通过点击“异地调查”按钮,调阅黑龙江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资料,了解该企业注册产品的种类,是否含进口成份,符合哪种原产地标准等问题,并据此签发证书。随着新系统“异地调查”功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重复调查将大大减少,工作效率将大大提高。使用“异地调查”功能的前提是1.产品生产企业已向当地检验检疫产地证签证机构注册,且其注册产品的资料已输入系统,2.申请单位在申请证书时,必须填写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因为这是系统搜索有关生产企业注册资料的唯一索引。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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