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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是哪些

您好!出口货物退税企业范围如下:(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外经贸部所属的各类进出口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省、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对外贸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生产企业。(3)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按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生产实体的,按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4)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5) 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由“出口免税”办法一律改为“出口退税”办法。(6)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仅限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按规定可办理退税的外购货物。(7)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8)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口岸免税店等。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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