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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汇核销单未收齐不能在90天内申报怎么办?

您好!根据总局(20005)68号文件、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退税申报期内申报或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均要按规定作内销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以上所称特殊原因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 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 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4) 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出口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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