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但收取违约金不属于上述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以不应开具发票,而应开具收据。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22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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