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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想请教一个问题,关于外购产品出口,我司有部分产品是外购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同自产的产品一同出口,该产品与我司产品性能相同,是否可以参与"免抵退",是否要在税务局办什么手续之类的?谢谢!

您好!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规定: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若贵司的这个产品符合产品名称和性能都相同的可以退免税。另外: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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