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规定: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三)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四)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5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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