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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两个关于不作价设备结转问题:一、如果转进的不作价设备为2008年12月31日前免进口环节增值是进口的,在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结转,转入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二、如果是2009年已经缴纳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办理结转,转入方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即按照转入企业适用的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结转时不再要求转出企业补缴原减免税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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