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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转让一处不动产,由于对方逾期付款支付我方30000元违约金,此项收入是否要征税?

提问:
我单位转让一处不动产,由于对方逾期付款支付我方30000元违约金,此项收入是否要征税?
回答:
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贵司转让不动产收取的违约金,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违约收入

http://www.cpa.js.cn/ask/89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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