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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年的设备,转让给我们总公司的另一企业。这些设备转让如何开票交税,用什么样的依据入账?

提问:
08-09年的设备,转让给我们总公司的另一企业。这些设备转让如何开票交税,用什么样的依据入账?
回答:
您好!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您再销售,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关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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