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看过海关总署的第74号文件,里面关于保税料件,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只能做委托加工,不可以将保税料件转售给加工企业。 而进料作价加工,经营单位却将保税料件开增值税发票给加工企业,这种行为属于销售或转售吗? 有些海关不认可这种“进料作价加工”方式,认为一旦将保税料件开票出去,就是一种销售行为了。 针对此问题,有点困惑,我们要怎么做,请帮忙解答,谢谢! 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快速回复疑问。 如果企业按照国税的“进料作价加工”方式处理帐务,那么站在海关的立场上,会因为此事来断定企业违规了吗?会处罚企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