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此请教一个问题:我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以前报关单上填写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但今天我看报关员教材,征免性质里有“601 中外合资",请问:1)中外合资企业,贸易方式是否应该填“一般贸易”,征免性质是否应该填“601 中外合资"?2)征免性质填写“一般征税”是否可行?如果征免性质填写“一般征税”是否会影响到退税,核销等问题?如果影响,改如何办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