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向新加坡C公司出口货物.该项出口已发生延期收款,第1笔延期收款由B公司支付,我司在作债权登记时将B公司作为付款人,现收到第2笔来汇,系C公司支付的,向银行申请注销时,他们说债权登记的付款人与实际来汇付款人不一致,不同意为我司办理注销并结汇.由于该债权已办了第1笔收款注销,无法进行修改,请问我司应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