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司属于外资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申请:从事电子制造设备、设备零备件及自产产品的原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那意味着我司可以用一般贸易出口自产产品原材料,因我司是生产集成电路:所以对应原材料为:电容 电感 电阻等元器件.我想问的是:1.我们集成电路对应包材类东西,是否也可以认为原材料范畴,用一般贸易出口包材类货物?如紙箱 谢谢!
- 您好﹕我司為進料對口企業。經營范圍其中內容為﹕从事电子制造设备﹑設備零配件及自产产品的原材料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目前我司有這個情況﹐即原材料通過征稅方式進口﹐但因訂單變化原材料過量或是品質問題需要將過量部份賣到境外﹐所以想問結合我司經營范圍以及實際情況是否可用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并退稅。麻煩老師能詳細講解﹖
- 原提問編號﹕201310301231再次提問﹕如不是因品質問題﹐單單是因為進口原材料過剩﹐將過剩部分賣給境外企業﹐這種情況企業是否可以用一般貿易出口﹖享受退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