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出口加工区内一生产型企业,前两年从境内买一批设备用于生产产品,现由于公司调整了产品品类,该设备已闲置多时。近期我司与境外一企业达成销售意向,想将该设备卖给境外一企业。不知道该项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应加工区设备进出境的相关贸易方式,只查到有“境外设备进区”跟“区内设备退运”两项。我司该如何操作。若报区内设备退运,产品为非法检设备,是否仍需要提供商检出具的相关文件,如通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