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8月16日靠港(进口日期)的一批货,由于一些原因,放在码头很久,直到11月23日才报关,12月12日付款。请问这样算延期付汇吗?延期付汇是按进口日期(靠港时间),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后90天才算延期付汇?延期付汇登记是按进口日期之后30天内在外管应用服务平台报告吗?如果是这样,已经没办法网上报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