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关延期收汇的几个问题希望得到回答:1 8月份做的延期收汇报告,预计11月收汇,在预计日期前后已收汇,该份报告现在需要删除吗? 2 外管监测系统中,贸易信贷余额那项的数据没有清零,是正常的吗? 3 总量差额率超过那个数,会被列入B类企业呢? 4 改革前企业需装订保留核销单,收汇核销联,出口发票等,那现在改革后需整理保留那些资料呢?有些关口没有收汇核销联了。谢谢! 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进行了延期报告, 在出口发生30天后(90天内)并且延期报告至当前日期也已经超过30天(90天内)已经收到了回款,是否必需去外管现场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