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司11年11月底进口一批货物,已经超过了付汇时间,已经做了情况报告延迟付款,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情况报告的时间范围内付款。请问,如果今年还未能付汇的话,能否13年再做情况说明再付款?也就是说能否进口日期超过一年后再付汇?如可以这样操作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