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前的延期收汇一般是超过90天后15天内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做延期收款登记的,现在是需要在出口日期30天内做延期报告。那以前出口的已经超过30天不能做延期报告,现在需要做什么操作呢?或者只是在8月1日后出口的才需要在监管系统中做延期报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