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深圳地区供应链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向A 公司(机构所在地:香港)采购木材一批,由A公司开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又将采购来的木材卖给B公司(机构所在地:香港);由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货物实质上没有进口到深圳,由我公司买后直接卖给了香港的B 公司,请问,A 公司开给我公司的香港的发票,我公司能不能抵扣?这样的贸易方式是否算是先进口再出口?时候会涉及进出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