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是一间外资企业,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现公司决定重新在同一关区开设新厂,并且是同一外商投资人,贸易方式同样提进料加工。请问如果新厂设立后,原来旧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和已进口的料件是否可通过海关办理手续后转到新设立的公司,如果可以,这个转的过程中要涉及征税吗?应参考什么海关文件呢?恳请急复为盼!谢谢!